滕州首例涉疫诈骗案今日当庭宣判!
今日开庭
4月17日,滕州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疫诈骗案,并当庭进行了宣判。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受疫情影响,为避免提押过程中出现疫情感染风险,保障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健康安全,本次开庭采取远程提讯的方式进行,被告人在看守所参加庭审。
案情简介
经审理查明,2020年2月,被告人曹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,利用微信群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,并冒用“张维”的身份,骗取陈某某钱款2.52万元。案件在办理过程中,公安机关追回赃款50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某,并扣押被告人曹某某作案用Iphone手机(金色)一部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曹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其余被骗款2.47万元,被告人曹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采取微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诈骗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从轻处罚;自愿认罪认罚,可依法从宽处理。被告人曹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骗取财物,从重处罚;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,近亲属积极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、缴纳罚金,酌情对其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提出的建议适当,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曹某某具有上述从宽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,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;
二、被告人曹某某作案用Iphone手机(金色)一部,依法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法官提醒
这起涉疫诈骗案,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利用群众对防控物资的需求心理,实施诈骗,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,因此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,谨防上当受骗。如遇不法侵害,及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编辑:秦剑波